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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跌入窨井致骨折物业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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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 12: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4月的一个晚上,徐某在小区内擦洗车辆时,因窨井盖损坏不稳固,不慎跌入窨井而致其受伤。徐某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重视不够,没有对已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设置警示标识、防护栏等必要防范措施,导致自己跌入窨井而受伤,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备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故对于窨井盖的常年使用导致的损坏,被告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被告在明知窨井盖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并未及时维修,也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和管理瑕疵,致使原告受伤,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赔偿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4600余元。(魏杰 顾鲁晓)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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