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809|回复: 0

业主按合同索赔3.4万 为何仅获赔6400元?

[复制链接]

6

主题

0

回帖

2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0
发表于 2014-1-2 12: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沈右荣 通讯员 辛法)开发商逾期11个月交房,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3.4万元,而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太高,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6435元。那么,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怎么算?

违约金约定为“万分之五”

2010年11月9日,梁某购买武汉某集团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新洲阳逻东方新天地房屋,房屋总价218860元。合同约定,该公司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则自交付期限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天按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随后,梁某按时交清了购房款,但该公司未按约交付房屋。直到2012年9月12日,该公司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梁某发出收房通知。

逾期交房,该公司拒付购房款万分之五违约金3.4万元,今年11月,梁某向新洲法院起诉。

法院:违约金太高 判赔6400元

法院认为,购房合同真实有效,该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重新核定。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依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依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诉争房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超过了损失的30%,应适当减少(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法院调查到,阳逻东方新天地同地段同类房屋月租金标准450元,计算11个月,并上浮30%,其违约金为6435元。

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梁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435元,并在90日内协助梁某办理两证。

本文来源:长江商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