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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对这类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是要谨慎,能不买就不要买。
在日常执业中,笔者经常碰到这样的咨询或者案例:暂未取得房产证的二手房能买卖么?
对此,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7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而 《合同法》 第52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就包括暂未领取房产证的情况,虽然未取得产权证,但通常原购房者已经收房了。由于未取得产权证,所以如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处理,在未取得产权证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早些年,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是如此处理的。
近些年,对于民事合同,司法实践中有更加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趋向,基于此点原因,在适用法律时,往往也可能有所突破。
比如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37条的规定中“不得转让”的理解,现在有很多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解释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此不予办理登记”,但并不直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比如上海市高院在 《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就提到以下观点:“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其虽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买方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至于上海市目前关于 ‘期房限转’ 的地方性规定,其所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的再转让行为,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该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是受让方可能要承担无法实际取得房屋的风险,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我认为,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协议,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是有效还是无效,应该以房屋发生争议时的实际情况为标准综合判断。
原则上,应该认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时,该争议的房屋卖方已经取得产权证,那合同无效的情形就已经失去,此时应该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 如果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时,该争议房屋仍未取得产权证,则应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依据双方的过错承担损失。
当然,由于目前缺乏非常有针对性的统一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往往也有分歧。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对这类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还是要谨慎,能不买就不要买。非要购买不可的话,建议明确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要太长,同时约定清楚在一定时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时的解约处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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